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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毛延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延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5)南刑执字第903号罪犯毛延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衢州市,中专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毛延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8月2日���出(2010)南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延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后勤教员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认真履行积委会职责共奖3.5分;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因被《春芽报》刊用稿件共奖10.5分;5月31日因被心理导航报刊用稿件1篇奖0.5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1.6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延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