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锦屏、李春莲、熊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林锦屏,李春莲,熊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211277-8。被执行人林锦屏,女,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被执行人李春莲,女,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被执行人熊伟斌,男,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锦屏、李春莲、熊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锦屏之夫熊伟峰(身份证号码3624221980113*****)在账户上的存款元至吉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