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林某,郭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林某,女,1997年0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林,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林某申请执行郭某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林按照本院(2003)二七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3)二七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