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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林某,郭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林某,女,1997年0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林,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林某申请执行郭某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林按照本院(2003)二七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3)二七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