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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34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梅雨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华,张斯梅,黄云,徐相莲,黄梅,黄芳,黄富裕,张秀,马军莲,李其兰,杨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342-351号原告马美华。原告张斯梅。原告黄云。原告徐相莲。原告黄梅。原告黄芳。原告黄富裕。原告张秀。原告马军莲。原告李其兰。委托代理人崔国琴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美华、李其兰、马军莲、张秀、黄富裕、黄芳、黄梅、徐相莲、黄云、张斯梅与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案中,因原告马美华、李其兰、马军莲、张秀、黄富裕、黄芳、黄梅、徐相莲、黄云、张斯梅在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