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四海路,组织机构代码:74687868-8.法定代表人:潘学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山,办公室主任。被告:李红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慕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