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杰美与王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美,王庭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杰美。被告王庭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美与被告王庭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美撤回对被告王庭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