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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杰美与王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美,王庭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杰美。被告王庭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美与被告王庭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美撤回对被告王庭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