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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19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57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7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执行人李XX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享有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