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27,住珠海市斗门区,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83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好赌成性,经原告多次劝告无效。夫妻共有财产有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桥路X号X栋X单元X房,原告占有70%的份额,被告占有30%的份额。被告虽占有该房30%的份额,但实际上购房资金、装修费用、银行按揭还款等均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还侵占其公司财产被追究法律责任,原告已代被告垫付相关费用。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连桥路X号X栋X单元X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X××号)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周某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结婚证;二、原被告的户口簿、劳动合同书、收款证明、居住证明;三、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账单、房屋认购合同(编号:XXX)、房屋认购金收据(编号:310028);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XXXX)、房地产买卖佣金收据(编号:3110097)、印花税、房契税、评估收费函(编号:0002312)、评估收费函(编号:0001977)、代理费收据;五、房地产权证(证号:XXXX、XXXX);六、批准贷款通知书(2012年4月11日);七、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八、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两份;九、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十、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自动转账支取服务签约申请表、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自动转账支取服务协议书、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十一、房地产权证(证号:2448772)、购房合约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代理费收据(编号:2695878)、批准贷款通知书(2012年1月9日);十二、短信记录两份;十三、装修材料及费用清单;十四、图片打印件三份。被告张某缺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劳动合同书、房地产权证(证号:XXXX),原告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交的《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及证据十二、十三、十四均为单方证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证明的内容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诉称其得知被告嗜好赌博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好。2013年10月22日,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被告嗜好赌博,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在生活中充分协商,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幸福美满家庭。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宗铭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