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XX,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XX,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XX与赵XX、赵XX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海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