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小刚与马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刚,马维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白小刚。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维琴。委托代理人:黄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刚与被告马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刚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小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100元由原告白小刚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