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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翁浩者、徐臣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翁浩者,徐臣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被执行人翁浩者,(原南岳镇)里二村。被执行人徐臣冰,(原南岳镇)里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浩者、徐臣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浩者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南岳镇里二村的土地,暂无法处置。通过乐清电视台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被执行人翁浩者、徐臣冰未履行的信用卡透支款共计71500元、分期手续费6483.75元及延期还款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