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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爱刚、王蒲与崔明国、王洪梅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刚,王蒲,崔明国,王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刚。申请执行人:王蒲。被执行人:崔明国。被执行人:王洪梅。申请执行人王爱刚、王蒲与被执行人崔明国、王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392号裁决书。王爱刚、王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字第392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