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风丽与窦运通、王爱菊、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丽,窦运通,王爱菊,宋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张风丽,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运通,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菊,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珂,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丽诉被告窦运通、王爱菊、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窦运通、王爱菊、宋珂的银行存款33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马志强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xxx号xx号楼东x单元x-x层西户的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窦运通、王爱菊、宋珂名下的银行存款33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志强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xxx号xx号楼东x单元x-x层西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70109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