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长龙岗村粉西组。被告张某,男,生于1974年9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