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江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清龙与被执行人马庆国、杨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龙,马庆国,杨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龙,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马庆国,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杨新军,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申请执行人李清龙与被执行人马庆国、杨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清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清龙与被执行人马庆国、杨新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清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清龙撤回执行申请。二、(2014)龙江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