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桂荣与刘辉、杨正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荣,刘辉,杨正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丁桂荣,女,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杨正美,女,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荣诉被告刘辉、杨正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丁桂荣负担。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