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军涛与海门市开元娱乐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涛,海门市开元娱乐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朱军涛。被告海门市开元娱乐城,住所地海门市嘉陵江路***号。代表人黄春。原告朱军涛与被告海门市开元娱乐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军涛诉称,我自2013年10月1日起到被告处工作,当月11日晚我在908包厢陪客人跳舞时摔倒受伤。为此,我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我的仲裁申请。现请求判令我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6日,仲裁委作出了海劳人仲字〔2014〕第862号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曾于3月10日诉讼来院,诉请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在该案审理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4月2日依法作出(2015)门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4月20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海劳人仲案字〔2014〕第86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2015)门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朱军涛就其与被告海门市开元娱乐城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曾提起诉讼,被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军涛的起诉。原告朱军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