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戴炳堂与李爱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炳堂,李爱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戴炳堂。委托代理人王中清。关系。被告李爱明。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炳堂与被告李爱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戴炳堂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炳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