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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戴炳堂与李爱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炳堂,李爱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戴炳堂。委托代理人王中清。关系。被告李爱明。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炳堂与被告李爱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戴炳堂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炳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