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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田秀娥与秦珍珍、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娥,秦珍珍,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28号申请执行人田秀娥。被执行人秦珍珍。被执行人柳松。田秀娥与秦珍珍、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47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13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63000元,合同内利息13575.6元,逾期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为止,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及出借人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秦珍珍名下位于金水区郑花路(产权证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秦珍珍、柳松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