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绍洁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王绍洁,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杨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贾昆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绍洁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要求松政房征补(2013)第57号《关于对王绍杰房屋��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王绍洁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3年11月1日,王绍杰的妻子杨杰拒签并附有照片。故王绍杰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绍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聪审 判 员 李敏英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哈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