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小柱诉张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柱,张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周小柱,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田小庙行政村前周自然村5号,身份证号342124197807190713。被告:张书伟,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西关行政村张彬庄自然村142号,身份证号34162119840721251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5082061-0。法定代表人:马新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柱诉被告张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先予支付100000元,用于支付原告医疗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先于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先行支付原告周小柱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芳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