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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如锦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郭如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5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如锦。案由:退赔款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如锦退赔款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