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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孟庆余与宋雪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余,宋雪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孟庆余。被告:宋雪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余与被告宋雪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为909元,由原告孟庆余负担。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