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志龙与孙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龙,孙得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王志龙。被告孙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与被告孙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志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光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