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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汤徐与高庆明、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徐,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奋强,高庆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563号原告:汤徐,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奋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庆明,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徐诉被告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奋强、高庆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汤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子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