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624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玉兵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624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玉兵,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玉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李玉兵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7578.06元及利息4610元、滞纳金1114.2元,本案受理费25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执行人李玉兵、赖东兰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房及李玉兵在南海区桂城石石肯清辉邨西区九巷**号房产,上述房产是(2013)佛城法执字第3608号案件查封处理,因(2015)佛城法执字第32号案件申请人郭耀华是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房抵押权人,上述房产移交由郭耀华优先抵偿债务694134.4元。另外李玉兵在南海区桂城石石肯清辉邨西区九巷**号房产,经评估在时点2014年6月12日评估价值是1420100元。上述房产系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物,且抵押权人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暂计1579049元,已不足抵押债权。除此外,经向相关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6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