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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石XX与石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XX,石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石XX,女。被执行人石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XX与被执行人石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X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72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0)麦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张岱鹏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