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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永与陈胜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陈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5号申��执行人:林永。被执行人:陈胜安,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林永申请执行陈胜安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2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