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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吴进伟、殷亚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进伟,殷亚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924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适,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伟,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殷亚美,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进伟、殷亚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