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保华与周晓兵、李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华,周晓兵,李涛,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华。被执行人周晓兵。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王永军。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晓兵、李涛、王永军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