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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1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神山口东方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熊发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有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上诉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周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喜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