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陕西华龙敏感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建忠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陕西华龙敏感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顺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西路。委托代理人李兆奇,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建忠,男,汉族,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吴海平,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翟毅宁,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华龙敏感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诉雷建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龙敏感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龙敏感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陕西华龙敏感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栋审 判 员 樊智侠人民陪审员 严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