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民安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新彭村第二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民安,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新彭村第二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崔民安,男,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村民。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新彭村第二小组负责人韦勇刚,系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新彭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崔民安诉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新彭村第二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民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崔民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