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邬国平与赖长燕、师云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国平,赖长燕,师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邬国平,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赖长燕,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师云波,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赖长燕、师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长燕、师云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长燕、师云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长燕、师云波收入、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