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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琴路与临城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路,临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琴路。被告临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府前街3号。法定代表人焦朝君,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王琴路诉临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琴路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琴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琴路负担。审 判 长  梁国彬审 判 员  赵文志代理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