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锵与李国钢、陈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锵,李国钢,陈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孙锵。被执行人李国钢。被执行人陈卓辉。原告孙锵与被告李国钢、陈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李国钢归还给原告孙锵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卓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钢债务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管部门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国钢名下的位于鹅亭境园东区1幢603室的房产,因且系轮候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6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