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与荆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荆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28465-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彭州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文龙,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小明,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荆振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