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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学梅与刘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梅,刘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梅,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以权,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以权在定远农商行范岗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