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金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上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77号3103-3104房。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郑×,上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peter×。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