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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27。委托代理人区仕婷,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39。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