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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庆峰与唐利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峰,唐利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峰。被执行人唐利远。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庆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庆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