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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冯伟江与郦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江,郦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652号原告:冯伟江。被告:郦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江与被告郦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伟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冯伟江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钱美新人民陪审员  王阿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