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冯伟江与郦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江,郦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652号原告:冯伟江。被告:郦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江与被告郦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伟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冯伟江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钱美新人民陪审员 王阿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