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文华、潘翔娟与赵豪、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华,潘翔娟,赵豪,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赵文华。申请人潘翔娟。被申请人赵豪。被申请人李莉。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赵文华、潘翔娟与赵豪、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赵文华、潘翔娟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13日提请本院冻结赵豪、李莉银行存款39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文华、潘翔娟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华、潘翔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豪、李莉银行存款39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