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蒿峰与蒿金荣、蒿金芳、蒿金香、蒿臣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蒿峰,蒿金荣,蒿金芳,蒿金香,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63号申请人:蒿峰、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二道街10-2号6单元803室。被执行人:蒿金荣、女、1953年12月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勃利县城西街化肥厂公房。被执行人:蒿金芳、女、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被执行人:蒿金香、女、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兴区欣源小区被执行人:蒿臣、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桃山区欧洲新城小区43号楼1单元201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新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蒿风岐遗产即位于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17号楼4单元103室,面积56.903平方米的楼房一幢由申请人蒿峰继承。被执人蒿金荣、蒿金芳、蒿金香、蒿臣己把位于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17号楼4单元103室,面积56.903平方米的楼房一幢给付蒿峰。申请人蒿峰己确认接收到房屋。经合议庭评议,案件现履行完毕,终结(2015)新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蒿峰申请执行蒿金荣、蒿金芳、蒿金香、蒿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蒿峰申请执行蒿金荣、蒿金芳、蒿金香、蒿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凤岐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