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旺斗诉被告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旺斗,余永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罗旺斗,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永珍,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旺斗诉被告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余永珍名下的蒙KYJ2**号车。原告以登记在罗旺斗名下的川SAD6**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余永珍名下的蒙KYJ2**号车;查封登记在罗旺斗名下的川SAD6**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