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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沈谷、沈珊与沈中海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谷,沈珊,沈中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珊。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树林,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中海。委托代理人汪漪,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谷、沈珊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沈中海系沈谷、沈珊的父亲,沈谷、沈珊的母亲黄玉英于1992年去世,沈中海于2005年再婚。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原为承租公房,承租人为沈中海。1994年11月24日形成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主要内容: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沈中海,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上述房屋,并委托沈中海作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该委托书同住成年人一栏有沈谷的签名及盖章。同日形成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显示,沈中海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杨浦区房产管理局控江房管所签订该合同,共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497.58元购买系争房屋。购买该房屋时,沈谷、沈珊及沈中海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系争房屋购买售后产权手续均由沈中海办理,并使用了沈中海的工龄,沈谷、沈珊亦支付了部分公积金。1994年12月17日,沈中海登记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沈谷携子居住于系争房屋至今,沈珊于2000年搬离系争房屋并将户籍迁走。沈中海持续居住于系争房屋至2012年7月。2015年1月8日,沈谷、沈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确认沈谷、沈珊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2、要求沈中海配合沈谷、沈珊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根据“九四方案”购买,该房屋于1994年12月17日登记于沈中海名下,沈谷、沈珊系该房屋购买售后产权时的同住人、出资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主张相应的权利。沈中海辩称沈谷、沈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沈谷、沈珊于2015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权利,从该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即沈中海之日至案件起诉之时已超过20年,已超过20年的最长保护时效,故沈中海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沈珊、沈谷要求确认为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沈珊、沈谷要求沈中海配合沈谷、沈珊办理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沈谷、沈珊负担。沈谷、沈珊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系争房屋属于适用“九四方案”购买产权的售后公房。由于当时购房政策的限制,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沈中海一人名下,其实沈谷、沈珊亦有购房资格,且均使用过各自的公积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应从发生争议时起算,因此沈谷、沈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沈谷为船员,常年在外工作,对相关政策情况并不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沈谷、沈珊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沈中海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因此沈谷、沈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谷、沈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系争房屋原系公房,沈中海根据“九四方案”购买该房的产权。系争房屋于1994年12月17日登记在沈中海名下,当时沈谷、沈珊均为系争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出资人,均有权购买系争房屋,但其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现沈谷、沈珊于2015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从1994年12月17起至2015年1月8日,已超过20年,故沈谷、沈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保护时效,法院对其上诉请求无法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诉人沈谷、沈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康威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