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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麻城市福田河镇辉煌制衣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国元,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麻城市福田河镇辉煌制衣厂。负责人刘兴国,该制衣厂经营业主。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人麻城市福田河镇辉煌制衣厂非法占地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告字(2013)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国土资执罚告字(2013)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告字(2013)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告字(2013)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