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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邵某,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