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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刘余,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君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中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十多年来,被告的收入用于个人挥霍。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官教育,被告表示悔改,但至今未有改变,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8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金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主要矛盾在于家里经营电脑横机,由于被告操作失误和岳母发生冲突。原、被告之间本身没有大的口角和冲突。被告工资微薄,主要用于家生活,只是平时打打小麻将,并未沉迷赌博。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中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乙,现就读于碧溪小学。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缺乏交流与沟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已经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熟开少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因性格的差异,缺乏交流与沟通致双方产生矛盾,引起夫妻不睦是事实。但纵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加强沟通、交流,被告多为家庭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妥善处理好现存夫妻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