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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以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以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91号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6号院3号室。法定代表人魏一彤,总经理。被告王以诺,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以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以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恒 搜索“”